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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特赦战犯名单

1975年特赦战犯名单

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宪法》第67条第17项规定,全国人大会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特赦。

特赦的决定权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全国人大;

特赦令的颁发由国家主席发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是指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中国现在只有特赦,没有大赦。

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没有执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诉。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再次追诉。

对于特赦的条件,我国宪法及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只是赋予了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建国以来我国有过7次特赦。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 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

1975年特赦战犯名单:

黄 维 第12兵团中将司令

李九思 第13兵团中将副司令

庄村夫 豫鄂皖边区绥靖总司令部中将总司令

宋清轩 晋陕边区挺进纵队中将司令

唐 连 第4军第90师少将师长

李贯一 暂编第32军教导3师少将师长

胡运鸿 国民党江西省党部书记长

尚传道 吉林省民政厅厅长兼长春市市长

胡梦华 天津市社会局局长

陈旭东 军统局东北区少将副区长

周养浩 军统局西南特区少将副区长

鲍志鸿 军统局1处少将处长

郑锡麟 军统局本部训练处处长

段克文 军统局少将专员

岳烛远 军统局河南站站长

何崇校 军统局广东站站长

谢代生 军统局广西站站长

黄庚永 国防部保密局湖南站站长

章微寒 国防部保密局浙江站站长

沈蕴存 国防部第2厅少将副厅长

邱沈钧 国防部第2厅通讯总所少将所长

张 文 中统局本部秘书兼重庆区区长

王从先 中统局西北区副区长

刘桂楠 中统局蒙藏调查室主任

邵 平 中统局四川调统室主任

胡 涛 中统局四川调统室书记

吴汝成 中统局西康调统室主任

先大启 内政部调查局四川调查处处长

孙秉礼 内政部调查局云南调查处处长

李汉元 天津市警备局局长

乌云毕利格

(赵城璧) 国民党绥蒙党部书记长,调统室主任

(第七批获特赦人员共293名,国民党人员共290名,伪满洲国及伪蒙疆自治政府人员3名)

至此,在押的战犯全部特赦完毕。

1959年至1975年 新中国历史上的七次特赦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9年至1975年对经过教育改造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共实施了七次特赦。这是在新中国政权已经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同时对宽大处理战犯在人民群众中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的根本前提下,中央立足当时的国际国内大局和中华民族的统一大业作出的重大决策。这一决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参与新中国的建设,在党内外、海内外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回顾中央酝酿、推动和实施新中国特赦的决策过程,体会毛泽东、周恩来等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人行事决策的思想方法和经验智慧,在今天依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第一次特赦

(1959年12月4日)

1959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此前发布的特赦令,进行首次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

第二次特赦

(1960年11月28日)

1960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如范汉杰、李仙洲等强硬人物),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三次特赦

(1961年12月25日)

196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时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

第四次特赦

(1963年4月9日)

196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30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五次特赦

(1964年12月28日)

196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六次特赦

(1966年4月16日)

1966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52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七次特赦

(1975年3月19日)

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释放全部在押的战争罪犯,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此前,毛泽东曾批示:一个不杀,都放了算了,强迫人家改造也不好。在具体政策和待遇方面特别交待:放战犯的时候要开欢送会,请他们吃顿饭,多吃点鱼、肉,每人发100元零用钱,每人都有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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