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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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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共和国(重点)早期共和国时期的高级官职执政官2、独裁官(音译“狄克推多”)意为军团的首长,属于临时的和非常设的官职。当国家由于外患或内乱而处于严重危机的时刻,由元老院在两名执政官中任命一人为独裁官。3、最高裁判官 也译为“大法官”其地位仅次于执政官,设立于公元前366年,由百人队大会选出。公元前337年,平民首次担任此职。4、监察官。设立于公元前443年,起初掌管原属于执政官的都市调查事务,后来权力逐步扩大。每四年由拜仁队大会选举两人充任,但他们的任期只有十八个月。其职权包括:审查元老的名单,决定补充元老院的人选,清除不合格者。进行公民调查监督公民的道德以最高财政官员身份管理国有财产和公共工程保民官营造官和财务官。营造官职位可能建立于共和初年,作为行政长官在经济事务方面的助手。平民营造官是保民官出现后为辅助他们而设立的。财务官产生于共和初年,初由最高裁判官任命,为最高裁判官在审判事务中的助手。财务官是最低官职,一般做官都从财务官开始,按一定的次序升迁,不能越级选任。 罗马人民大会是全体罗马公民的集会,是普通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机构。它由三个人民大会组成,即库里亚大会、百人队大会(森都里亚大会)和部落大会(特里布斯会议)这几个大会是在历史上相继出现的,其构成方式和职权各不相同。1、库里亚大会——最古老的人民大会,自塞尔维乌斯设立百人队大会后,它就失去了实际权力2、百人队大会。一般认为,百人队大会自塞尔维乌斯改革创立后,就取代了库里亚大会而成为主要的人民大会它的职权包括:批准或否决元老院提交的宣战、媾和、联盟的议案。3、部落大会(亦称平民会议或特里布斯会议)部落大会是平民反对贵族,争取政治权利斗争中的一个重要创造。部落大会由保民官、执政官、最高裁判官和营造官召集并主持。三个人民大会并存是罗马人民大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它们之间有分工,但没有相互合作与制约。它是公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没有创制权,只能就提到会上的议案进行表决。也不能讨论和修改,只能对议案全文通过或全盘否决。 元老院、执政官、保民官的相互制衡。(来源:冲突下的发展——早期古罗马共和国政治体制下的民主)西塞罗认为,在元老院、执政官和公众大会三种权力之间,在立法、行政、司法、监察机关之间都应存在严格的制约关系,彼此相互牵制,保持一种平衡状态。罗马共和国最有权势的机构是元老院。元老院的成员在300 名至600 名之间,他们都是些年高德劭,政治经验丰富的贵族长者,终身任职。罗马人民大会的重要法案往往在元老院先行讨论,高级执政官的人选也要由元老院提名。在公元339 年之前,元老院有权审批人民大会的决议。在平时,元老院实际上掌握着军事、外交方面的最高控制权。元老院还有“紧急状态权”,有权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而任命独裁官。在司法审判方面,叛国罪、谋杀罪都归元老院审理。元老院具有突出的稳定性、连续性等特征,其实权地位牢不可破,成为贵族利益的集中代表者。各任执政官均能在元老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自己的职责。当然,元老院的权力也不能超越执政官,因为元老院的大多政治意图都必须通过执政官去完成。在罗马共和国的政治架构中,行政长官实行的是短任期制,各个民众大会组织的成员则是处于不断的流动中,惟有元老院保持着稳定性和连续性。由于习惯使然,共和初期执政官的权力同王政时代的国王并无太大分别。他们享有全部军事大权,保障法律施行,掌管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进行人口普查,甄选元老,或许还要任命刑法官,举行宗教活动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制度日臻完善,他们的权力受到诸多限制。首先,从执政官的形制来看,共和国时期执政官人数始终为两人,两人共同为政。另一方面,与国王在位终身制相比, 执政官的当政时间极为有限,(1年)这就制约了其权力的膨胀。其次,法律规定公民在罗马城内对官员的惩罚决定拥有上诉权,这使得执政官的司法裁判权受到了制约。再次,从执政官本身的权限看,新官职的不断建立使某些包含于执政官治权中的职权逐渐让渡给其他官职。执政官的治权虽在理论上保持完整性的特点,但在具体实践中却被大大削弱了,这当中以保民官对执政官权力的制约表现得尤为明显。保民官是平民大会选举产生的制约执政官的一种职位。设于公元前494 年,最初仅有2 名后增至10 名,任期1 年,由平民大会选举产生。在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受侵犯,元老院无权对保民官加以拘禁、判罪。保民官有权否决、抵制执政官、监察官等采取的不利于平民的措施,以维护平民的利益。保民官并不是一个有组织机构的成员, 不能作为一个群体决定公共政策。保民官保持个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平民大会以誓言形式宣称任何对保民官下毒手或恶毒地干涉其职责执行的人都将被咒骂或承受死亡的痛苦”。[7]它的宪制功能是反对行政至上权, 保护普通公民免受武断的或过度的行政权力的侵害;不是决定公共政策和管理罗马政府,而是给罗马人提供保护自己的方法或法律援助。 共和国晚期一、苏拉的恐怖政治——对共和国的致命一击。苏拉依靠军事力量建立起恐怖统治,迫使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对政治制度进行改革。包括增加元老院的人数并加强它的权力。这个措施使平民保民官的创制权被取消。“宪政改革”1、恢复和加强贵族的统治地位,削弱平民的权力,他恢复了元老院一切原有的权利和特权。2、还改革了官吏的升迁办法。规定任何人必须在担任了大法官之后才能担任执政官,而在担任大法官之前,必须担任过财务官。3、取消了向城市平民分配粮食的制度二、凯撒的独裁统治——共和国的末日公元45年,他消灭了一切敌对力量,结束内战,成了罗马世界的唯一主宰。他被任命为终身独裁官、还兼任执政官、终身保民官、监察官、大祭司长和终身大元帅等要职。把共和国原本分散的职务集中于一人身上。他统治期间,对罗马的政治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表现在:削弱元老院的地位,使它变成了附属于他的咨议机构。元老的数目增加到900人,高级官吏的人数也增加了。改革了行省管理制度,他致力于缩小罗马与行省的差距,使行省罗马化。他颁布并真正实行了严惩贪污枉法的行省官员的法令,剥夺行省总督的军权。各行省的城市自治权得到提高。公元前44年,贵族共和派策划政变,杀死凯撒 补充:行省制是罗马对被征服地区实行的一种统治形式。行省一词的本意是征服、委托。行省是罗马人征服的国家财产,实行竭泽而渔的掠夺性统治,包税制和国有化则是罗马人掠夺行省的主要方式。行省总督在行省内拥有军事、民政和司法全权。各行省中城市的地位不一,罗马分而治之。

平民与贵族的斗争(罗马共和国初期)(来源:世界通史 古代中世纪卷 华师出版社)1、原因: 一、平民被排斥于国家政治生活之外,不能与贵族分享国家权力,尤其是不能担任高级官职和进入元老院。 二、无权参与公地的分配和使用。三、债务奴役的威胁。平民的来源大体上有三类:一是氏族部落中的非显贵世家,二是被罗马征服的其他拉丁部落居民,三是大量稍后移居罗马而被排斥在罗马氏族组织之外、主要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外邦人,他们构成平民的主体。另外,平民中还包括少量脱离保护关系的依附民和被释放的奴隶。2、过程2、过程(1)斗争的第一阶段(围绕政权)(与必修一第六课有关)①公元前494年,平民第一次撤离运动,平贵斗争拉开序幕,贵族被迫承认平民选出的两名平民保民官的权利。②公元前462年~前451年,平民经过10年的斗争,达到编纂成文法的目的,公元前451年一前450年,“十二铜表法”颁布。由于法律编制成明确的条文,且量刑定罪须以条文为准,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专横。③公元前445年,坎努里阿法通过,平民获得与贵族的通婚权利和担任军事保民官的权利,从此加入高级官职行列,斗争第一阶段结束。2)斗争的第二阶段(围绕土地和债务)①公元前376年,李锡尼一绥克斯图法案提出,前366年通过。内容:a.平民所负的债务一律停止付息,已付的利息作为偿还本金计算,尚未偿清部分分三年还清。b.占有公有地的最高限额定为500犹格。c.取消军事保民官,规定在两名执政官中,一名应由平民担任。② 波提利阿法案(公元前326年),取消了债务奴隶制,从此平民免除了沦为债务奴隶的威胁。③霍腾西阿法案(公元前287年):特里布斯会议成为全体公民参加的会议,会议决议不必经元老院批准即对全体公民有法律效力。平贵斗争结束。 3、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后果长达两个多世纪的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对罗马历史的发展影响重大。积极:(1)平民能够担任各种官职和与贵族通婚,不仅打破了贵族垄断政权的局面,而且打破了旧的氏族界限,消灭了罗马氏族残余,自由民内部的关系得到了调整,从而扩大罗马共和国的基础。(2)债务奴隶制的废除,使平民摆脱了沦为奴隶的命运,他们的公民身份和权利得到了保障,从而强化了公民兵制度,为罗马对外扩张提供了一支强大的军事力量。(3)新官职的设立和新法律的颁布,罗马国家机构的加强,为它的对外扩张和发展奴隶制度创造了条件。消极:1、关系到平民切身利益的土地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小农和大土地所有制间的矛盾和斗争将继续下去。平民参政只是对于平民上层而言,他们和原有贵族通过通婚的形式融合于一体,构成“新贵”,国家制度的实质仍是以元老院为首的贵族奴隶主阶级的专政。

罗马帝国帝国初期的政治与经济1、屋大维元首政制的建立及其内外政策所谓元首(Principate )即首席元老抑或第一公民(Princeps)。元首政治的历史地位在于从共和政体向君主政体过渡的中间环节,其实质在于共和政体形式下的君主专制。 采采取的措施:1、提高元老院的威信,安插亲信到里面2、把行省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他自己直接管辖,其余由元老院管理。3、建立了对元首个人负责的类似内阁的机构。奥古斯都(Augustus,原意“神圣的”、“高贵的” ,特指罗马皇帝)结束了内战,给罗马带来了长久的和平。由于他在处理内政外交事务时表现出来的高超的统治艺术和杰出人格,在罗马各阶层中赢得了巨大的声望。大约从公元3世纪后期开始,元老院逐渐退出政治舞台,元首政治随之过渡为君主政治。在元首制时期,元老院是不可或缺的权力机构:元老院参与行政管理、财政管理、司法管理、参与立法事务。在君主制时期,元老院失去了一个政治实体和管理机构的意义,成为名存实亡的政治化石。元老院在帝国管理机构中的政治地位完全被君主及其日益膨胀的官僚机构所取代。与共和制有联系的官职和机构都成了荣誉性的。 罗马帝国君主制的正式确立是从284年戴克里先取得政权开始的。帝国后期戴克里先和君士坦丁的统治:废止了屋大维确立的元首制,正式称为君主,正式确立起君主制统治形式。 戴克里先改革:(1)行政改革:他把帝国分为四个地区,由他和他的三个助手分别统治,史称“四帝其治制”。(2)军事改革:把军队分为边防军和巡防军两种。(3)税制改革,把帝国领土分成若干个固定的税区,农村居民一律征人头税和土地税,城市居民无地者只纳人头税。 ( 4)币制改革。 君士坦丁废除了四帝其治制,独控全国,他把帝国划分为四大行政区:高卢、意大利、伊利里亚、东方,各行政区的民政长官由4个近卫军首领担任。由于罗马经济文化中心已转到东方,为便于统治,330年,君士坦丁在拜占廷建立新都,改名为君士坦丁堡。元首制与君主制比较——权力的行使(来源:3世纪罗马政治体制的变革)相对来说,元首的权力是有限的和隐蔽的,其权力的行使离不开共和国的传统机构;而君主的权力是绝对的和赤裸裸的。以下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和财政权四个方面加以阐释。1.立法权。首先,行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在元首制时期,元老院和元首都是立法主体。作为一种立法来源,元老院决议一直存在到公元3 世纪初期。元首只是以最高行政长官的名义制订谕令,通过控制元老院决议的形式来间接立法。在君主制时期,帝国在立法来源上的多样性消失了,君主是法律的唯一来源。虽然敕令是以戴克里先和共治君主的名义发布的,但戴克里先是职位较高的奥古斯都,他控制了法律创制权,如在公元303 年戴克里先和伽勒里乌斯决定进行宗教迫害时,他们都没有征求西部君主马克西米安和君士坦提乌斯的意见,而仅仅命令他们执行迫害措施。其次,立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元首谕令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而是针对具体事例颁发的,并不具有普遍意义。戴克里先时期,君主敕令具备了真正的立法特征,不再为特定的事件与特定的案件而颁布,而是根据帝国利益的一般要求来公布,立法适用的范围扩大。据研究,在弗拉维王朝至戴克里先掌权的整个200年间,实际上普遍性的敕令相对稀少,它们也并非行省居民最关心的,但在戴克里先统治时期,铭文中突然出现许多冗长而详细的君主敕令,记载同一敕令的铭文也出现在不同的地方。可见,这一时期君主的敕令在帝国内有广泛的影响。司法权。首先,行使司法权的主体不同。在元首制时期,无论是在民事还是刑事司法审判中,元首及其官员与共和司法机构及其官员共同行使司法权。在戴克里先统治时期,君主及其官员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对戴克里先来说,虽然行省总督和近卫军长官处理了大量的司法事务,而且在行使司法权中他也得到宫廷秘书处的帮助,但司法工作仍是一项繁重的任务。以至于需要作出必要的限制,294年戴克里先规定,“请求的权力不能不加区分和没有保留地授予任何人”。其次,司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君主司法审判的范围扩大到整个帝国,而残留的共和官员的司法权仅限于罗马城。在戴克里先统治时期,罗马城的行政长官继续行使司法权长官处理了大量的司法事务,而且在行使司法权中他也得到宫廷秘书处的帮助,但司法工作仍是一项繁重的任务。以至于需要作出必要的限制,294年戴克里先规定,“请求的权力不能不加区分和没有保留地授予任何人”。其次,司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君主司法审判的范围扩大到整个帝国,而残留的共和官员的司法权仅限于罗马城。在戴克里先统治时期,罗马城的行政长官继续行使司法权,但仅仅局限于监护、诉讼等案例,具体事例有:公元287 年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安给市长的答复是,“既然城内的许多奴隶被拐骗出罗马,自由人也不时地被人诱拐,你应该严厉制止这些罪行,如果抓住罪犯就要处死他们”。在公元293 年,马克西米安对一个名为朱里努斯的人说,他能上诉行政长官,要回由其前监护人保存的地产收益。3.行政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不同。元首制时期,除了元首及其官僚机构掌握行政权,共和制的传统官职及其机构仍然存在,并继续发挥行政功能。在戴克里先统治时期,君主独揽任命权,共和制的官职不再有任何直接的政治意义,执政官也由戴克里先任命,虽然元老院仍然任命执政官以下的财务官和行政长官等,但他们的任务似乎只是举办比赛。首先,戴克里先任命共治的君主。公元285 年任命马克西米安为恺撒,公元286 年戴克里先把马克西米安提升为奥古斯都,一般认为,在公元293 年戴克里先任命君士坦提乌斯和伽勒里乌斯为恺撒。其次,戴克里先亲自任命几乎所有的军政官职,他对所有的属下和臣民有生杀予夺大权。琼斯评价说,帝国行政集权达到难以置信的程度,因为包括行省总督在内的所有高级行政官员和包括军团长官在内的所有军官,他们的任命都由君主亲自签署。4.财政权。行使财政权的主体不同。在元首制时期,元首和元老院共同管理财政。在某种程度上,元老院参与财政事务,在重大财政决策上,元首要与元老院协商。当然,随着元首集权,元老院财政管理职能削弱。在君主制时期,君主独揽了财政大权,为君主专制奠定了基础。戴克里先统一了全国的税收,把军事混乱时期临时征收捐税的劫掠性做法合法化、制度化和永久化。为了改善金融的流通,戴克里先又控制货币的铸造与发行,取消行省发行的钱币,在各地建立铸币厂,提高了君主对帝国经济的干预能力。戴克里先利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如由于物价高涨,公元301 年他发布物价敕令,企图以行政手段干涉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从而调整物资流通。君主以行政手段加强对工商业的控制,如在公元3 世纪90 年代恢复对不列颠的统治后,君士坦提乌斯把不列颠的许多工匠迁移到高卢,来修建毁于战火的城市奥顿;戴克里先可能通过立法,加强了对船运业的控制,为了保证对军队和官僚机构的物资供应,戴克里先也修建了许多国家工厂。这些干预在元首制时期显然是不可能的。这一时期的君主控制了国家财政,他们很可能有一定的物资储备。戴克里先受到的指控是嗜好敛财,“为了供养军队,他进行无孔不入的搜刮,时常额外征用物资,索要捐赠,然而戴克里先又以极端的贪婪狡猾地绝不允许动用他的财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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