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的私家侦探 离婚证据的种类
苏州的私家侦探 离婚证据的种类
离婚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及特征
书证通常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特征表现在:
第一,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
第二,书证通常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第三,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
(二)书证的取得
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持有相关书证支持的,持有书证的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或法庭调查前提交给人民法院。如果书证被第三人持有,一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调取收集。
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书证确实为对方当事人持有,而且该当事人又拒绝提供的,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三)书证的证据力
书证具有证据力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是:
1、书证是真实的;
2、书证所反映的内容与要证明的事实能起到证明的作用。
法院审理案件审查书证的证明力,主要是审查书证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离婚案件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书证形式有瑕疵。如: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加盖公章,该合同虽然记载了房屋的详细信息,但该合同未加盖公章,因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而不具备证据效力。
(2)书证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离婚协议。按一般规定,离婚协议应该包括三项内容,其一,夫妻离婚的一致同意;其二,财产分割的一致同意;其三,子女抚养问题的一致同意。约定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当事人往往重视不到问题的根本,疏忽基本内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导致协议无效。
(3)当事人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是,提交的书证应与其它证据形成链条,这样证明力会大大增加,人民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二、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与特点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物证的特点:
1、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存在对案件发挥证明的作用;
2、物证要及时地收集,用科学的方法提取和固定;
3、物证一般都属于间接证据,单独的一个物证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和其他的证据相结合。
(二)物证在离婚案件中的应用
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被摔坏笔记本、照相机、送给第三者礼物等。
三、视听资料
(一)视听资料的含义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有录音带、录像带、MP3录音,手机拍摄等。
(二)视听资料在离婚诉讼中的运用
1、具有直观性。
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它相关证人自身的表述。通常在离婚案件中,用于当事人的自述,一旦被录制成功,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难度很大,除非另行举出反证。在离婚案件中,一方采取录音的形式取得的对方自认有第三者行为的证据,该证所据在证明对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方面较为有利。
2、取证手段的隐蔽性。
婚姻案件中,取得类似证据往往都是在对方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当事人就不会说出案件的事实真相。因此,有时一方当事人想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录音证据,往往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先想好需要取证的内容再进行录音。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
录音或录像证据的取得具有一定的时间性,通常在双方协商阶段取得较为真实,双方还能坦诚交流,尊重客观事实。待提起离婚诉讼时再录音,多数没有太大的使用价值,因为双方都有了警备心里,且双方各执己见,独自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与观点,实用性较差。日常生活和协商阶段录音最大的弊端就是伤感情,任何一方知道对方给自己录音的行为都会极为反感,觉得双方已经失去信任,没有对话的必要了,将影响协商的解决。
四、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含义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内容只限于证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在我国证人有两种,一种是单位证人,一种是自然人证人。单位出具的证言通常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自然人作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自然人出证应该在庭审中口头陈述,有特殊情况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才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包括: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也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二)证人具备的条件
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作为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证人是除了当事人和作为诉讼参加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证人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
3、证人必须具有正确的感知能力和表达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定情况下可以是未成年人,证人能够将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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